
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 。法規與個案適用請依最新公告及主管機關認定辦理。
新開餐廳或咖啡廳,總樓地板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依法應設置防火管理人。 管理權人須遴用具管理或監督權限的合格人員,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於遴用次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消防機關辦理備查。未達300平方公尺,不代表免除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或其他消防義務。面積應依建築物核准圖面與實際使用範圍確認,不能只計算客人用餐區。
準備開餐廳時,店面裝修、廚房設備、人員招募通常已經忙得不可開交。如果等到開幕後才發現需要防火管理人,還要安排主管上課、準備計畫書及辦理消防局備查,時間往往會變得很緊。
尤其承租現有店面或接手前一家餐廳的業者,不宜直接認為前任留下的消防資料都能繼續使用。
一、新開餐廳一定要設防火管理人嗎?
不一定。判斷的主要依據,是餐廳或咖啡廳是否符合現行公告的300平方公尺門檻,以及建築物的實際使用情形。
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內政部公告「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廳及咖啡廳,屬於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
「300平方公尺以上」包含300平方公尺本數,約為90.75坪。
| 餐廳情況 | 是否需要防火管理人? |
|---|---|
| 總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 | 單就餐廳面積門檻,原則上不須設置;仍須檢查其他適用規定 |
| 總樓地板面積剛好300平方公尺 | 依法需要 |
|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 | 依法需要 |
| 位於百貨商場或複合用途建築物 | 須確認店面個別義務及整棟共同防火管理規定 |
| 已收到消防局要求設置的通知 | 應核對公文、面積及適用法規,依期限辦理 |
咖啡廳、早午餐店、複合式餐飲店也適用嗎?
公告明列餐廳及咖啡廳,但實務上不能單純依招牌名稱判斷場所用途。
例如早午餐店、複合式咖啡餐飲店,或兼售輕食的營業空間,仍須依實際營業內容、核准用途與使用範圍確認是否適用。
如果店面同時經營餐飲、零售及其他業務,應先釐清各區域的使用關係,再向所在地消防機關確認。
其他營業場所的設置門檻,可參考協會整理的哪些場所需要設置防火管理人?16款場所與面積規定。
二、餐廳300平方公尺怎麼算?廚房、倉庫要不要算?
餐廳的總樓地板面積,不能只拿餐桌座位區的坪數計算。
準備確認設置條件時,建議先核對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實際營業樓層與租賃範圍。
同一餐廳實際使用的下列空間,都可能影響面積認定:
- 顧客用餐區、包廂及候位空間。
- 廚房、洗滌區及備餐區。
- 吧台、內部走道及服務區域。
- 冷藏、冷凍及食材儲存空間。
- 員工休息室、辦公室。
- 同一管理範圍內的倉庫。
- 分布在不同樓層、由同一餐廳使用的空間。
用實際開店情況來看
假設一家餐廳的使用情形如下:
| 使用區域 | 面積 |
|---|---|
| 一樓用餐區 | 180平方公尺 |
| 二樓包廂 | 80平方公尺 |
| 廚房與備餐區 | 45平方公尺 |
| 合計 | 305平方公尺 |
如果上述空間均屬同一餐廳應計入的使用範圍,就已達防火管理人設置門檻。
這也說明,不能只因一樓座位區不到300平方公尺,就認定整間餐廳不需要設置。
租約寫90坪,是否就不用設置?
不宜直接認定。
租約坪數可能涉及公設分攤、不同樓層或附屬空間,未必等於消防法規認定的總樓地板面積。
另外,室外座位、騎樓、露台及其他共用區域的計算,也須依核准圖說與實際使用狀況判斷。
若面積接近門檻,建議在簽約或裝修前,就攜帶建築物圖面及預定使用範圍,向轄區消防機關確認。
三、餐廳防火管理人由誰擔任?一定要老闆親自上課嗎?
不需要一定由老闆本人擔任。
依《消防法》第13條第7項,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接受法定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餐廳較常見的合適人選包括:
- 實際參與管理的餐廳負責人。
- 店長或副店長。
- 餐飲營運主管。
- 具有現場管理權限的部門主管。
關鍵不在職稱好不好聽,而是這個人能不能實際執行防火管理工作。
例如店內安全梯被堆放貨物、防火門無法正常關閉,防火管理人應能要求現場改善,並協調工作人員處理。
如果只是一般工讀生,沒有調度人員或管理場所的權限,即使持有證書,也不代表符合擔任防火管理人的條件。
可以找消防設備公司的人掛名嗎?
不能只借用外部人員的證書掛名。
消防設備公司可以協助設備檢修、圖面與消防相關文件,但依法遴用的防火管理人,仍應具備該餐廳實際的管理或監督權限。
有證書卻不熟悉現場廚房設備、逃生動線及員工分工,無法真正履行防火管理工作。
餐廳防火管理人初訓要上多久?
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8條:
| 項目 | 規定 |
|---|---|
| 初訓時數 | 不得少於12小時 |
| 測驗方式 | 筆試 |
| 合格標準 | 60分 |
| 合格證書效期 | 3年 |
| 定期複訓 | 每3年至少一次 |
| 複訓時數 | 不得少於6小時 |
初訓主要包含消防知識、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自衛消防編組、消防防護計畫及測驗。
建議業者在餐廳籌備或裝修期間,就安排預定擔任防火管理人的主管完成初訓,避免開幕前才發現課程日期無法配合。
可至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防火管理人初訓課程查詢相關課程。
四、新開餐廳應如何完成防火管理人設置與備查?
如果已確認餐廳需要設置防火管理人,建議將準備工作安排在開幕之前,而不是等消防局檢查後再補件。
實際可依下列流程辦理。
第一步:確認場所用途及設置條件
準備使用執照、各層平面圖、預定營業範圍及面積資料。
如果是承租店面,要確認租賃範圍是否與實際裝修、營業使用的範圍一致。
第二步:選定具有管理權限的人員受訓
由管理權人確認適合的人選。
若人員尚未取得資格,應參加主管機關或依法登錄專業機構辦理的初訓,完成訓練並測驗合格。
如果公司內已有持有效合格證書的主管,可先確認證書與複訓狀態,不必只因轉換公司就重新初訓。
第三步:正式遴用防火管理人
取得合格資格後,由餐廳管理權人正式辦理遴用。
應注意,完成課程不等於已經成為該餐廳依法遴用的防火管理人。
第四步: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由防火管理人依餐廳實際情況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餐廳與一般辦公室不同,廚房火源、瓦斯、排油煙設備、顧客活動範圍及不同班別的工作人員,都是計畫中需要考慮的事項。
例如餐廳深夜仍有營業,卻把通報與避難引導工作全部安排給白班人員,這份計畫便很難在夜間真正執行。
第五步:向所在地消防機關辦理備查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0項,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遴用次日起15日內,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異動時亦同。
常見應備資料包括:
- 防火管理人遴用或異動提報表。
-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 消防防護計畫訂定或變更提報表。
- 消防防護計畫書及相關附件。
- 自衛消防編組資料。
- 場所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實際文件、簽章及送件方式,應依所在地消防局最新申辦規定辦理。
這項15日期限是遴用後備查期限,不是所有新開餐廳都可以先營業15天再開始辦理防火管理。
完成送件後,也應保留收件紀錄,並確認是否需要補正。
五、餐廳的消防防護計畫,至少要落實哪些工作?
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不是為了取得一本文件,而是讓員工遇到火警時知道如何安全應變。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須將人員編組、日常防火檢查、消防設備維護及教育訓練等工作納入計畫。
對餐廳來說,最直接的工作包括:
| 管理項目 | 餐廳應確認的事項 |
|---|---|
| 自衛消防編組 | 誰負責通報119、初期滅火及避難引導 |
| 用火用電管理 | 廚房爐具、瓦斯、電氣設備與其他火源 |
| 消防安全設備 | 設備位置、異常通報及維護安排 |
| 防火避難設施 | 出口、防火門、走道與樓梯能否正常使用 |
| 員工教育訓練 | 新進員工、早晚班及假日班的應變分工 |
| 消防防護圖面 | 平面圖、逃生避難圖與實際格局一致 |
員工10人以上,要安排自衛消防編組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員工10人以上者,至少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50人以上者,另須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餐廳最需要確認的是各班實際在場人力。
例如假日午餐時段有20名員工,打烊時只剩3人,編組表就不能只列全部員工姓名,而忽略不同時段的人力差異。
每月檢查與半年訓練
依法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應依消防防護計畫辦理:
-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一次。
-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須事先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防火管理人完成初訓,不代表餐廳員工的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也已經完成。
消防防護計畫的編寫、圖面準備及申報流程,可另參考消防防護計畫由誰負責?內容與備查規定。
六、餐廳未達300平方公尺,就不用管消防了嗎?
不是。
300平方公尺是餐廳及咖啡廳實施防火管理的設置門檻之一,不是消防設備設置、建築物管理及消防檢修申報的統一標準。
即使是小型餐廳,仍須依實際用途、樓層、面積與建築物條件確認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法定要求。
例如:
- 滅火器與其他依法應設消防安全設備。
- 火警警報設備及相關警報設施。
- 避難出口、出口標示及緊急照明。
- 防火門與安全梯。
- 廚房排油煙設備及瓦斯使用安全。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 室內裝修、用途變更及相關建築法令要求。
實際需要設置哪些設備,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建築物條件判斷。
此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是另一項法定制度,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及附表期限辦理,不能因為餐廳已設置防火管理人就省略。
餐廳設備、廚房煙罩、瓦斯、防焰物品及檢修申報的詳細規範,建議接著閱讀餐廳消防法規有哪些?開店前與營業中的消防要求。
七、商場內餐廳、連鎖分店及頂讓餐廳,怎麼判斷?
開在百貨商場內,商場已經有防火管理人
仍須確認餐廳本身是否達設置門檻。
商場已有防火管理人,並不代表所有承租店家都自動免除個別防火管理義務。
如果餐廳本身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仍應由其管理權人遴用適任人員。
至於符合《消防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的建築物,管理權分屬不同業者時,可能另涉及共同防火管理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同一家公司開三家餐廳,可以只設一位嗎?
不同地址的分店,應依各自使用範圍、管理權及設置條件判斷。
如果三家分店都依法需要防火管理人,就須分別處理各場所的遴用與消防防護計畫,不是把總公司的一張證書影本放在每一家店即可。
管理人員的配置應能實際執行各店防火管理工作,不能只有名義上的安排。
頂讓原本已營業的餐廳,可以沿用前任證書嗎?
應重新確認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人的遴用關係。
即使前一家餐廳的裝潢與設備沒有改變,新業者也不能直接把前任老闆的消防防護計畫及人員備查資料當作自己的。
若原有合格防火管理人繼續任職,應視管理權變更情況確認需辦理的遴用、資料更新或備查程序。
八、餐廳依法需要防火管理人卻沒有設置,會罰多少?
依《消防法》第40條,一定規模以上且供營業使用的場所,未依法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這類違規不以消防機關先通知限期改善為必要條件。
另外,下列情況若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消防防護計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
- 防火管理人不具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資格。
- 現職防火管理人未依規定定期複訓。
- 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遴用或異動備查。
- 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必要的防火管理工作。
依同條規定,受處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還可能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
已收到消防局通知,卻還沒有合格人員怎麼辦?
應先確認公文記載的缺失項目及改善期限,再立即安排適任主管受訓。
如果課程日期晚於公文截止日,建議在期限屆滿前主動聯絡消防機關,說明已安排的課程與改善進度。
報名繳費資料可以作為辦理進度的佐證,但不能取代正式合格證書、遴用或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也不代表消防局一定同意展延。
詳細期限與補正方式,可參考防火管理人訓練期限幾天?消防局限期改善與15日備查規定。
九、新開餐廳防火管理人常見問題 FAQ
Q1:餐廳只有10坪,也要找人上防火管理人初訓嗎?
單就餐廳300平方公尺的設置門檻來看,10坪通常未達標準,不會因此強制要求設置防火管理人。
但仍須檢查建築物整體使用情形及其他消防義務,不能將免設防火管理人理解為不需要消防設備。
Q2:餐廳剛好300平方公尺,是否可以不用設置?
不可以單憑剛好等於門檻就主張免設。
公告規定是300平方公尺以上,包含300平方公尺本數。面積認定仍應以核准圖面及實際使用範圍確認。
Q3:餐廳只有老闆和兩名員工,還需要防火管理人嗎?
如果場所符合餐廳300平方公尺設置門檻,即使員工只有3人,仍須依法實施防火管理。
員工人數會影響自衛消防編組安排,但不會直接取消依面積產生的設置義務。
Q4:負責人已經有防火管理人證書,可以直接使用嗎?
可以先確認證書是否符合現行資格及複訓規定,以及負責人是否實際具備場所管理權限。
若符合條件,就不必只因開新店重新初訓,但仍須依法辦理新場所的正式遴用及備查。
Q5:餐廳還沒開幕,可以先安排店長去上課嗎?
可以,而且建議在籌備階段提早安排。
防火管理人初訓屬於個人資格訓練,不必等到餐廳正式營業才開始上課。取得合格證書後,再依場所與管理權人的實際情況完成遴用。
Q6:餐廳有請消防設備公司定期檢修,還需要防火管理人嗎?
如果餐廳依法屬於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仍然需要。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與防火管理制度是兩件不同的法定工作,不能互相取代。
Q7:原本是咖啡廳,後來增加座位及包廂,需要重新確認嗎?
需要。
如果擴大營業範圍、增加使用樓層或變更格局,應重新確認總樓地板面積是否已達法定門檻。
若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或消防設備調整,也須另外確認適用的建築及消防規定。
十、開餐廳前,先把面積、人員與申報安排好
準備開新餐廳時,建議在租賃與裝修階段就確認實際使用範圍,以及是否達到防火管理人設置門檻。
依法需要設置的場所,應盡早選定具有管理權限的人員,完成訓練、正式遴用及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規定辦理備查。
對餐廳業者來說,消防防護計畫也不只是一本申報文件。廚房出現火警時,誰負責通報、誰協助顧客疏散,以及不同班別如何應變,都應事先安排。
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提供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課程,訓練地點包括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
如正在籌備餐廳開幕,可依預定開業日期提早安排負責人、店長或現場主管受訓。
協會聯絡方式
電話:02-2331-9889
LINE官方客服:@a119,可24小時留言,由客服人員依服務時間回覆。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2日。
本文依現行《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內政部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公告及防火管理人訓練相關規定整理。場所用途、面積認定及申辦方式,應以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的最新規定與個案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