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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總務及企業負責人完成缺失改善。

  • 消防局稽查發現未設防火管理人怎麼辦?改善流程、期限與罰則

    消防局查到未設防火管理人改善指南:圖解確認期限、選定人員、撰寫計畫、送件備查與配合複查流程。

    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 。法規與個案適用請依最新公告及主管機關認定辦理。

    本文由具有近20年消防工作經驗的現職消防人員提供專業觀點,並由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整理編輯。法規、裁處基準及各縣市受理方式可能調整,實際案件應以消防局通知書、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在地消防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消防局稽查發現未設防火管理人,管理權人應立即確認場所是否依法須設置,並安排合格人員、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及辦理備查。符合一定規模且供營業使用的場所,違反規定可能直接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不一定會先給改善期限。

    但消防局查到的缺失不一定都是「完全沒有防火管理人」。有些公司其實已經有人取得證書,只是沒有辦理遴用;也有場所的防火管理人已離職,或消防防護計畫一直沒有更新。

    違規原因不同,需要補正的資料與裁罰程序也不相同。

    一、消防局查到沒有防火管理人,會立即開罰嗎?

    有可能。對於符合一定規模且供營業使用的場所,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機關可以依法直接裁罰,不必先給予改善期限。

    依據《消防法》第40條,這類違規可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消防局現場開立的文件,不一定就是罰單。

    收到的文件代表意義應如何處理
    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記載現場檢查結果及發現的缺失核對缺失內容與場所資料
    限期改善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確認截止日及應補正事項
    違規舉發或陳述意見通知案件進入違規處理或裁罰程序核對違規事實及回覆期限
    裁處書主管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確認罰鍰、繳納及行政救濟期限
    複查紀錄消防機關再次確認改善情形備妥文件並確認是否仍有缺失

    營業場所與非營業場所的裁罰程序不同

    以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建築物為前提:

    供營業使用場所: 未由管理權人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依《消防法》第40條第1項處罰,不以先通知限期改善為必要條件。

    非供營業使用場所: 同樣違反防火管理人遴用及消防防護計畫訂定義務時,依第40條第3項規定,須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才適用該項罰鍰。

    至於原本已有防火管理人,但未定期複訓、未依期限辦理異動備查,或消防防護計畫未報請備查等情形,則應依個別違規項目判斷,不能直接套用未設置防火管理人的裁罰方式。

    二、公司、餐廳或工廠一定要設防火管理人嗎?

    不是所有公司、餐廳、工廠或店面都必須設置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才須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具體適用範圍由內政部公告,會依場所用途、樓層、面積、收容人數或員工人數等條件認定。

    常見的適用場所包括:

    • 旅館、電影院、KTV等特定場所。
    • 達公告規模的餐廳、商場及其他營業場所。
    • 符合規定的補習班、學校及幼兒園。
    • 符合公告條件的醫療、長照及社會福利機構。
    • 達法定門檻的工廠及倉庫。

    例如某間餐廳收到消防局通知,認為自己的店面不大,不需要設置防火管理人。

    這時不能只憑座位數或顧客用餐區面積判斷,還應確認實際使用的廚房、包廂、倉儲及其他從屬空間,是否影響公告所定的面積計算。

    115年起,部分倉庫也必須設置防火管理人

    依內政部114年9月16日修正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30人以上的倉庫,納入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建築物範圍。

    兩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倉庫沒有開放一般民眾進入,也不能單憑這點認定不需要設置防火管理人。

    可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的115年防火管理適用場所修正公告。

    其他場所的設置門檻與例外,可延伸閱讀協會整理的哪些場所需要設置防火管理人?16款場所及設置門檻。

    認為消防局的認定有誤,應該怎麼辦?

    建議先準備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實際使用面積、租賃範圍及營業情形等資料,向轄區消防機關提出說明。

    例如建築物內有多個獨立營業單位,應確認各場所實際管理範圍及適用的防火管理規定,而不是直接將整棟建築物或單一租賃面積套入同一種門檻。

    若已收到正式通知或處分,提出疑義並不代表原期限自動停止計算。應同步確認公文期限及後續程序。

    三、被查到未設防火管理人,實際要怎麼補救?

    改善時最重要的是找出真正的缺失,而不是看到「防火管理人」就立即指定一位員工報名上課。

    第一步:核對消防局列出的違規項目

    先確認檢查紀錄或公文是否涉及:

    • 場所完全沒有遴用防火管理人。
    • 原防火管理人已離職或調任。
    • 現任人員不符合管理或監督層次資格。
    • 防火管理人未依規定參加複訓。
    • 已有人員取得證書,但尚未正式遴用。
    • 消防防護計畫未訂定或未報請備查。
    • 已有計畫,但未依規定執行防火管理工作。

    這些情況不能全部用「重新上一次課」處理。

    如果公司內已經有合格且適任的主管,可先確認其證書資格及職務權限,再由管理權人依法辦理遴用,未必需要等待新的初訓課程。

    第二步:選定具有管理或監督權限的人員

    依《消防法》第13條第7項,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法定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例如店長、副店長、廠長、部門主管或實際負責場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都可能是適合人選。

    但不能只因某位員工願意上課,就認定他一定符合防火管理人的任職條件。

    若公司目前沒有合格人員,應由管理權人選定適任人員,安排參加防火管理人初訓。

    依《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取得資格後應每3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受訓資格、課程時數及證書相關規定,都應依現行法規辦理。

    第三步:等待上課期間,同步準備消防防護計畫資料

    不要等到人員拿到合格證書,才開始尋找公司的平面圖或編組資料。

    可先整理:

    • 建築物及場所基本資料。
    • 員工人數、值勤時間與輪班方式。
    • 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資料。
    • 場所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 自衛消防編組所需的人員名單。
    • 用火用電管理及日常防火檢查方式。
    • 火災通報、避難引導及教育訓練安排。

    這些準備工作可以先由公司行政或管理人員協助蒐集,待合格防火管理人正式遴用後,由其依場所現況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詳細要求可參考消防防護計畫由誰負責?內容與申報備查規定。

    第四步:完成正式遴用與報請備查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0項,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遴用之次日起15日內,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另外,消防防護計畫也須依同條規定,由管理權人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公司取得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後,還需要依所在地消防機關的申辦規定,準備遴用提報表、證書資料、消防防護計畫及相關附件。

    表單、簽章及送件方式可能因縣市不同而有所差異,應以所在地消防局最新規定為準。

    第五步:主動回覆改善情形

    資料送出後,建議保留收件證明、線上申請紀錄或其他送件佐證,並主動聯繫原稽查案件的承辦人員。

    若有缺件或需要修正的地方,應依通知完成補正。

    寄出文件不代表消防局已確認所有缺失改善完成。是否結案,仍須依受理與複查結果判斷。

    四、消防局給的改善期限不夠,可以申請展延嗎?

    可以向消防機關說明原因、提出改善計畫或詢問是否得調整期限,但並非所有違規都一定可以展延,也不代表提出申請就會獲准。

    依115年6月26日修正的《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6點,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

    如果一時無法判定適當期限,消防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管理權人於7日內提出改善計畫書,再依計畫內容審核改善期限並以書面通知。

    這裡的7日,是消防機關依規定通知提出改善計畫書的期間,不是業者一律可以自行延長7天,也不是所有違規都有7天寬限期。

    詳細規定可參考基隆市消防局公告的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

    最近沒有初訓課程,怎麼向消防局說明?

    如果公司已確認需要安排初訓,但附近課程日期晚於改善期限,建議在期限屆滿前聯絡公文承辦人。

    可提出已確認的受訓日期、報名資料、預定完訓時間,以及其他防火管理改善事項的辦理進度。

    協會可依現行服務規定,於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協助開立繳費報名證明,供公司向消防機關說明已安排受訓的事實。

    但繳費報名證明不能取代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也不能保證消防局同意展延或免除罰鍰。

    另外,協會公告開立該證明後,原則上不接受退費;申請前應先確認上課日期、人員及適用的退費條款。

    詳細受訓安排,可參考防火管理人訓練期限與消防局限期改善規定。

    五、未設防火管理人罰多少?不同缺失不能混為一談

    依現行《消防法》第40條,未依法設置防火管理人及其他防火管理違規行為,應依實際違反的條文與處理程序判斷。

    違規情形法定罰鍰是否須先限期改善
    一定規模以上、供營業使用場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2萬~30萬元不以先限期改善為必要條件
    一定規模以上、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2萬~10萬元是,屆期未改善才適用該項處罰
    消防防護計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2萬~10萬元是
    防火管理人非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2萬~10萬元是
    任職期間未依規定定期複訓2萬~10萬元是
    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遴用或異動備查2萬~10萬元是

    表中的「須先限期改善」,是指依《消防法》第40條第3項所列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才符合該項罰鍰的處罰條件。

    另外,管理權人如在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必要的防火管理業務,依第40條第2項,亦可能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已經繳納罰鍰,仍然必須完成改善

    如果原本的防火管理義務仍未履行,不能因為罰鍰已經繳納,就認為案件已經處理完畢。

    依《消防法》第40條,依第1項或第3項受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處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

    因此,收到裁處書後,除了依期限處理罰鍰,也應持續辦理原本應完成的防火管理事項。

    六、消防局複查時,會確認哪些資料?

    如果原缺失是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複查時的重點並不只是現場有沒有一張合格證書。

    消防機關可能依原缺失及相關規定,確認:

    查核項目主要確認內容
    防火管理人資格是否具有適用的合格資格及複訓紀錄
    任職身分是否為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遴用程序是否由管理權人正式遴用並完成備查
    消防防護計畫是否完成訂定、提報及必要的補正
    現場編組員工名單與值勤安排是否符合計畫
    現場資料平面圖、避難路線及消防設備資料是否正確
    原列缺失是否已依消防機關要求完成改善

    實際查核內容仍依案件違規項目決定,不代表每次未設防火管理人複查,都會逐項檢查所有消防設備。

    建議將改善資料集中保存

    公司可建立一份專門保存消防稽查資料的檔案,內容包括檢查紀錄、通知書、受訓資料、正式遴用文件、消防防護計畫、收件或備查紀錄,以及消防機關後續通知。

    尤其連鎖店或有多個營業據點的企業,應區分不同地址、不同管理權人及不同案件的資料。

    不要把總公司某一位防火管理人的證書,當成所有分店都已依法完成遴用的證明。

    七、完成改善後,防火管理人還有哪些工作?

    取得證書並完成遴用備查,只是開始執行場所防火管理工作。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檢查、用火用電管理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其中有兩項明確頻率:

    •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例如餐廳白天有完整的員工編組,但夜間只剩少數值班人員,防火管理人就應確認不同班別發生火警時的應變分工是否可行。

    場所人員、隔間、逃生出口或消防設備配置有變動時,也應檢視消防防護計畫是否需要修正。

    這些工作不是等待消防局下一次稽查才開始辦理,而是依法應持續執行的防火管理事項。

    八、未設防火管理人常見問題 FAQ

    Q1:第一次被消防局查到沒有防火管理人,一定會先勸導嗎?

    不一定。

    符合一定規模且供營業使用的場所,如違反《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依法可以直接裁罰。

    是否為第一次違規,不能當作一定免罰的理由。

    Q2:消防局要求設置防火管理人,可以找消防設備公司的人掛名嗎?

    不能單純借用外部人員的證書掛名。

    防火管理人依法須具備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身分及合格訓練資格。

    外部消防專業人員可以協助設備管理或文件整理,但不能因此直接取代管理權人的法定遴用責任。

    Q3:公司有人以前上過防火管理人初訓,可以直接擔任嗎?

    應先核對合格證書、最近一次複訓及目前資格狀態,再確認該員工是否具備場所管理或監督權限。

    符合條件後,由管理權人依法遴用並辦理備查,不能只把舊證書影印放進公司資料夾。

    Q4:負責人一定要親自擔任防火管理人嗎?

    不一定。

    依法應由管理權人遴用合格人員,並非所有場所都要求負責人本人擔任。

    如果負責人具備資格且實際負責場所管理,可以擔任;若現場由店長或其他主管管理,也可以評估遴用符合條件的人員。

    Q5:公司已經有消防防護計畫,只是沒有防火管理人,還會被罰嗎?

    仍可能違規。

    消防防護計畫應由依法遴用的防火管理人負責訂定,並由管理權人辦理備查。

    過去留下的計畫書,不能直接取代現任防火管理人的法定遴用義務。

    Q6: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是否可以繼續營業?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本身,不當然代表立即停業。

    但仍須確認是否另有裁處、停業或停止使用等行政處分,並依通知要求改善。

    持續違規且符合《消防法》規定的情形,可能進一步受到按次處罰或停業、停止使用處分。

    Q7:消防局複查前已經寄出資料,還需要通知承辦人嗎?

    建議主動確認。

    應保留送件紀錄,並向承辦單位確認是否收到文件、是否需補件,以及原缺失是否已認定完成改善。

    單純寄出資料,不代表案件已完成備查或結案。

    九、被消防局查到未設防火管理人,應先處理什麼?

    如果公司已經收到消防安全檢查通知或裁處文件,建議將處理工作交由實際負責場所管理的主管統籌,而不是只要求行政人員趕快找到一堂課。

    最需要掌握的是三件事:

    確認缺失: 核對消防局認定的違規項目,以及是否涉及未遴用、資格問題或消防防護計畫。

    安排人員: 優先查驗公司現有主管是否具備合格資格;如無適任人員,儘速安排法定訓練。

    完成備查: 準備消防防護計畫、辦理正式遴用,並確認原稽查缺失已依消防機關要求改善。

    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提供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防火管理人初訓、複訓課程。若已有消防局限期改善通知,報名前可先確認公文期限及適合的班次,避免課程日期與改善時程無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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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聯絡方式

    法規查核日期:2026年10月22日。

    本文依現行《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及內政部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規定整理。各地受理方式、實際裁處及改善期限,應依所在地消防機關最新公文與個案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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