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消防署於 115 年 1 月 8 日發布最新解釋函,針對領有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等人員,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複訓」,其後續補救訓練的資格有了明確的區分標準。本文將為您拆解公文核心重點,助您快速判斷應參加「初訓」還是「複訓」。
2026 年消防署新公文背景:確保消防專業知能不中斷
依據《消防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消防安全相關人員在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消防署此次發文(消署預字第 1150400026 號),主要是為了統一全國各執行機構對於「證書逾期」後,受訓資格認定的標準。
證書過期要重上初訓嗎?兩大核心判斷準則
根據最新公文,判斷是否需要重新參加長時數的「初訓」,主要取決於您目前是否「在職」以及「逾期時間」。
1.現職遴用人員:優先參加「複訓」維持資格
如果您目前正由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為「防火管理人」或「保安監督人」等現職人員,即使證書已逾期,為維護消防防護工作的持續性,原則上應以參加「複訓」課程為主,以接續更新專業知能。
2.非現職人員:證書逾期 3 年以上需重上「初訓」
若您目前並非實際任職中的消防安全人員,且您的合格證書效期已屆滿並「逾期超過 3 年」,則必須重新參加「初訓」課程領取新證,不可僅參加複訓。
哪些消防安全人員受到此公文規範影響?
此項訓練疑義之解釋,適用於以下領有合格證書之專業人員:
受影響之專業證照清單
- 1.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消防法第 13 條、13-1 條)
- 2.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消防法第 15-6 條)
- 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消防法第 15-2 條)
- 4.爆竹煙火監督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
結論與專業建議:定期複訓是執業的最佳保障
雖然消防署為現職人員提供了緩衝空間,但為避免因證照失效導致場所受罰或個人資格受損,建議所有相關人員務必在證書到期日前半年,主動安排複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