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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場所要設防火管理人?16 類場所門檻一次查

本文由具近 20 年消防工作經驗的現職消防隊員提供專業觀點,並由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整理編輯,協助各類場所業主了解哪些場所要設防火管理人。

哪些場所要設防火管理人?消防法規明定的16類營業場所門檻總整理,幫助負責人快速釐清消防安檢標準。

【前言】

我的場所到底要不要設防火管理人?

新開店、頂讓店面,或接手原本有人營業過的場所時,很多負責人都會遇到這個問題。尤其被房東、加盟總部提醒要確認消防事項時,更容易擔心自己是不是漏做了什麼。答案先看兩件事:場所屬於哪一類、規模有沒有達到法定門檻。

依消防法設置相關規定,內政部公告了 16 類需要設置防火管理人的場所,有些只要符合類別就要設,有些則要看面積或收容人數。下面逐項整理,對照你的場所類別與規模,就能判斷需不需要設。

一句話先判斷:什麼情況要設防火管理人

一定規模以上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老闆)要遴用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第 13 條的防火管理人設置法規)。哪些算「一定規模以上」,由內政部公告的 16 類場所認定,而這 16 類的判斷方式分兩種。

第一種不看規模:只要屬於該類別就要設,不論面積大小或人數多寡。例如:一開業就在列管內的旅館。

第二種要達到規模門檻才要設:同一類別裡,有的看總樓地板面積,例如餐廳 300 平方公尺以上;有的看收容人數(含員工)。先確認類別、再看門檻,對照下一段的條列整理就能判斷。

16 類場所設置門檻整理

以下 16 類依內政部公告(113 年 3 月 7 日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以白話整理方便判斷;第 4、11、15、16 款因公告設有限定條件或認定範圍,直接採原文。公告原文全文逐字附在本文末尾的「公告原文對照」,判斷有疑慮時以原文為準。依判斷方式分成四組,找到你的場所屬於哪一款,就知道要不要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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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規模:屬於這些類別就要設

這一組不論面積、不論人數,營業就有設置義務。

  • 第 1 款: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等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MTV、KTV、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 第 2 款:保齡球館、集會堂、三溫暖。
  • 第 3 款:觀光旅館、旅館。沒有面積門檻,一開業就要設。
  • 第 4 款: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自 114 年 3 月 7 日生效,現已生效)。
  • 第 5 款: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高速鐵路車站。
  • 第 6 款:觀光工廠。
  • 第 13 款(前段):學校。

看面積:總樓地板面積達到門檻才要設

這一組拿出你的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地板面積加總)比對,「以上」都含本數,剛好達到就算。

  • 第 7 款: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遊藝場所,達 500 平方公尺就要設。
  • 第 8 款: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達 500 平方公尺就要設。
  • 第 9 款:圖書館、博物館,達 500 平方公尺就要設。
  • 第 12 款:餐廳、咖啡廳,達 300 平方公尺(約 90 坪)就要設。
  • 第 13 款(後段):補習班、訓練班,達 200 平方公尺就要設(運動訓練班除外,歸第 7 款的 500 平方公尺)。

看人數:收容人數達到門檻才要設

這一組算的是收容人數,且包含員工。

  • 第 14 款:有寢室或客房的寄宿舍、招待所,住的人加上員工達 100 人就要設。
  • 第 15 款: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 第 16 款: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面積加人數:兩個門檻都達到才要設

  • 第 10 款:香客大樓這類供住宿的場所,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住的人加員工又達 100 人。
  • 第 11 款: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找到自己的款次後,下一步是確認規模怎麼算——面積怎麼認定、人數怎麼計,下一段說明。

怎麼算「規模」:面積與人數的計算重點

對完款次,接著算數字。這一段講三個計算重點:總樓地板面積、收容人數、複合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同一用途的樓層要加總

總樓地板面積不是單層面積,而是該場所使用的各樓層地板面積合計。一樓 180 平方公尺、二樓 150 平方公尺的餐廳,合計 330 平方公尺,已達第 12 款的 300 平方公尺門檻——如果只量一樓就會誤判成不用設。

常見的誤區是「只算用餐區」或「只算營業面積」。廚房、倉儲、員工休息室等供該場所使用的空間都在計算範圍內,不是客人坐得到的地方才算。

收容人數:含員工,不是只算客人

上述看人數的款次都寫「收容人數(含員工)」——算的是場所內容納人數的總和,員工要算進去。以第 15 款的托嬰中心為例,收托幼兒加上保育、行政人員,合計達 30 人就跨過門檻。

收容人數有法定計算基準,不是負責人自己估。算出來在門檻邊緣(例如 28、29 人)的,則要先向轄區消防機關確認。

複合用途:一棟裡有多種用途,就分開判斷

同一棟建築物裡有兩種以上用途、彼此在管理和使用上互相獨立時,屬於複合用途建築物。這時候不是整棟拿去對 16 款,而是各用途場所各自判斷:三層樓的建築,一樓是 320 平方公尺的餐廳、二三樓是補習班,依法規,餐廳對第 12 款、補習班對第 13 款,各算各的門檻。

而餐廳內的廚房、餐廳包廂是其一部分,面積一律合併計算。要注意的是,KTV 包廂可能被認定為視聽歌唱場所,直接落入第 1 款,不看面積就要設防火管理人。這種情況先問轄區消防機關。門檻邊緣、隔間複雜、或同棟有多個經營者的情況,最保險的做法都一樣:帶著建物平面圖向轄區消防機關詢問,以消防機關的認定為準。

判斷完需要設,接下來怎麼做

確定要設之後,大方向是三步:讓一位管理或監督層級的人(店長、經理這類)去上防火管理人講習取得資格、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向轄區消防機關提報備查。

每種場所的流程細節、文件和常見卡關點不太一樣,本站依場所類別分篇說明,直接看你的場所:

判斷完不用設,就完全免責嗎

很多負責人以為「不用設防火管理人=消防的事都不用管」,這是誤會。防火管理人只是其中一項義務,其他項目各有各的門檻,常見的有三項:

  • 消防安全設備: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餐廳這類場所不論面積都要設滅火器,設有廚房的場所也要設滅火器。
  • 檢修申報:有設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要定期委託專業人員檢修,並向消防機關申報。
  • 防焰物品:部分場所使用的窗簾、地毯、布幕等,要用有防焰標示的產品。

一句話總結:防火管理人只是消防義務的其中一項。未達門檻的場所,拿著上面三項再對一次,或直接向轄區消防機關確認自己的場所有哪些義務,才算真的盤點完。

FAQ:門檻判斷常見問題

同棟建築物,不同樓層要分開算嗎?

看用途,不是看樓層。同一個場所用了好幾層,面積要合併計算(一樓加二樓的餐廳,兩層加總);不同經營者、不同用途各占一層,則各自判斷各自的門檻。分租、分層的建築物,先釐清每個場所的範圍,再各自對 16 款。

複合用途場所怎麼判斷?

看各用途之間是不是互相獨立:管理和使用上各自運作的,各算各的;從屬於主用途的空間(餐廳的廚房、包廂),併入主用途。詳細的計算方式見上方「怎麼算規模」段。

不確定自己屬於哪一類,要找誰確認?

轄區消防分隊或縣市消防局的預防(火災預防)科。帶著建物平面圖和使用執照影本去問,一次就能問清楚類別和門檻;各縣市消防局網站都有轄區分隊的聯絡方式。不建議只憑口頭描述電話詢問,場所認定需要看圖面。

達到門檻卻沒設,會怎樣?

依消防法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可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罰則細節與被稽查後的補救流程,見〈公司被檢查才發現沒有防火管理人,下一步怎麼做?〉。

300 平方公尺是看營業面積還是總樓地板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不是營業面積。該場所使用的各樓層面積加總,廚房、倉儲、員工休息室都算在內,不是只算客人用得到的區域。詳細計算見上方「怎麼算規模」段。

判斷完自己的場所要不要設,只是第一步。設置流程、消防防護計畫、後續的檢修申報,每個場所遇到的問題都不太一樣。

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提供防火管理相關的教育訓練與諮詢,場所判斷有疑慮、或需要協助處理設置流程,歡迎與我們聯繫。

附:公告原文對照

依內政部 113 年 3 月 7 日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公告「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四款「精神復健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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