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6 年 7 月 10 日
本文由具有近 20 年消防工作經驗的現職消防隊員提供專業觀點,並由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整理編輯,協助餐飲業主釐清新開店設置防火管理人的流程、門檻與相關規定。
前言
「餐廳一定要設防火管理人嗎?」不一定。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才必須設,未達則不強制,法源是消防法第 13 條。
被消防局要求設防火管理人時,老闆最想知道三件事:會不會被罰、要花多少錢、多久能弄完。
會不會被罰?收到通知不等於違規。只要在期限內完成設置與備查就沒事;逾期未依規定設置,管理權人可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要花多少錢?不必另外請專人去上課。負責人或店長本人去上 12 小時初訓課、考過取得資格就能擔任防火管理人。
多久弄完?照四步驟的行政流程走就能完成:指定人、上課領證、訂消防防護計畫、報消防局備查。最容易漏掉的是遴用後 15 天內要報備查的期限。單店、連鎖或加盟,流程一樣;以下一次講清楚。
你的店算不算「應設防火管理人」的場所?先看這條標準
判斷要不要設防火管理人,看的不是店開多大、生意多好,而是總樓地板面積。餐廳、咖啡廳的防火管理人設置標準很明確: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就要設,未達則不用。
300 平方公尺怎麼算?
這裡的面積是「總樓地板面積」,除了客人坐的用餐區,店內各空間也要一起計入:
- 內外場:用餐區、吧台、等候區、走道。
- 廚房與備餐區:熱廚、冷廚、洗滌、備料空間。
- 附屬空間:倉庫、冷藏冷凍庫、員工休息室、辦公室、廁所。
如果店面橫跨兩個樓層,兩層的樓地板面積要相加計算。換算下來,300 平方公尺大約是 90 坪。不少中大型餐廳、連鎖店、含中央廚房的店面,實際面積比想像中容易超過這個門檻。
未達 300 平方公尺,就完全不用管消防嗎?
不是。未達門檻,代表你不用設防火管理人,但基本的消防責任還是在。滅火器、緊急照明、出口標示等基本消防安全設備,會依場所用途與規模另有規定;若店內用到大量火源、瓦斯或特定裝修材料,也有各自的規範要遵守。門檻只決定「要不要設防火管理人」這一件事,不等於整體消防義務的有無。餐廳完整的消防設備與法規要求,可參考我們整理的餐廳消防法規說明。
「餐廳消防法規說明」
不確定自己算不算?
面積接近 300 平方公尺、或店面型態特殊(如位於商場、大樓內、複合用途建築)時,是否屬應設場所會需要個案認定。與其自己猜,更穩的做法是直接向轄區消防局確認,或參考另一篇專門談「到底需不需要設防火管理人」的判斷說明。
收到通知後,處理流程五步驟
確認屬於應設場所後,剩下的就是照流程把防火管理人設置好。從找人、上課,到訂計畫、報備查,一共五個步驟,以下逐步說明。
第一步:由管理權人指定防火管理人
先由管理權人(通常是負責人、公司登記負責人)指定一位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這個人要是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同條第 7 項),例如負責人本人、店長或現場主管。
重點是選能實際到場管事的人,平時要負責用火用電安全、定期檢查消防設備、帶員工做防火演練。找不常在現場的人,出事時沒人熟悉店裡的設備與逃生動線,反應不過來,損失和責任都會更大。
第二步:上防火管理人初訓、取得合格證書
被指定的人選要先去上初訓課,時數 12 小時,課後測驗 60 分合格,由訓練機構報請消防機關核發合格證書,取得資格後才正式成為防火管理人(消防法第 13 條第 7 項)。證書效期 3 年,期滿前要複訓一次(複訓 6 小時)。
初訓要到消防署登錄的專業機構上課。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就有開初訓與複訓課程,可直接報名;完整的登錄機構名單,也可查消防署或各地消防局。
第三步: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後,要依店裡的實際狀況訂一份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局備查。計畫要照店裡真實的格局與人力來寫,不能套用不合適的範本。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計畫要包含這些內容:
-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滿 10 人要編三組——滅火班(負責滅火)、通報班(打 119、通知店內的人)、避難引導班(帶客人逃生);滿 50 人再加安全防護班(防止延燒、保護現場)和救護班(照顧傷患)。
- 平時的檢查與維護:每月至少檢查一次逃生相關設施(如安全門、逃生通道有沒有被雜物擋住),消防設備(滅火器、警報器等)也要定期保養。
- 火災時的應變:滅火、通報 119、引導客人逃生的做法。
- 滅火與避難演練:每半年至少辦一次滅火、通報與避難演練,每次至少 4 小時,且要事前通報消防局。
- 防災教育訓練:平時對員工做防火觀念教學,例如滅火器怎麼用、發現火災或聞到瓦斯味怎麼通報、逃生方向在哪,讓新人也能快速上手。
- 用火用電管理與防止縱火:日常留意瓦斯、爐火、電器的使用安全;打烊後把紙箱、垃圾、回收物收好,別堆在店門口或後巷,減少被外人縱火的機會。
- 店內圖面:備妥位置圖與逃生避難圖,標清楚出口位置和逃生動線。
第四步:報消防局備查
計畫訂好、人也上完課,接著要把「防火管理人」和「消防防護計畫」報給當地消防局備查。這一步最容易被時限卡到,要特別記住。
防火管理人的備查期限是遴用次日起 15 天內: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0 項,要報請當地消防局備查,消防防護計畫也一併送備查(同條第 4 項)。
之後如果更換防火管理人(例如原本的人離職、調職),一樣要在異動的次日起 15 天內,把新的人選重新報備查。
報備查可親送或郵寄到轄區消防分隊,或依所在地消防局提供的線上申辦系統辦理(通常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上傳)。各地受理方式略有不同,以轄區消防局公告為準。
送出後,消防局會受理並在受理次日起 10 天內回覆結果。完成提報,防火管理人的設置程序就告一段落——備查是「報請備查」,依限提報即可,不必等消防局審核通過才生效。
第五步:依計畫執行,並維持後續義務
報完備查不是終點。之後要照計畫持續落實:每月至少自我檢查一次設備與逃生設施、每半年辦一次滅火通報避難演練(每次至少 4 小時、事前通報消防局);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效期 3 年,期滿前要完成複訓(6 小時)維持有效。相關規定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消防法第 13 條第 7 項。
別漏了設備與檢修申報
設好防火管理人、訂好計畫,還有兩件跟餐廳綁在一起的事別漏掉:消防安全設備要到位,設備還要定期檢修申報。這兩件和防火管理人是分開的義務,不會因為設了防火管理人就自動完成。
300 平方公尺以上餐廳的基本消防設備
達到應設防火管理人規模的餐廳,通常也要依規定設置整套消防安全設備,常見的基本項目包含:
- 滅火器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緊急廣播設備
-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
- 緊急照明設備
除了上述設備,窗簾、地毯、布幕等裝潢材料,依規定也要使用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
實際要裝哪些、數量多少,會依面積、樓層與用途而不同;跨樓層時,滅火器、標示、照明這類設備通常每層都要各自設置。這部分會在裝修階段由消防設備師、士依圖面設計、送消防局審查,建議規劃裝潢時就一併安排,免得開幕前才發現要補。
「餐廳消防法規」
每半年一次的檢修申報
「檢修申報」是定期請合格的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檢查設備、測試性能,再把結果向消防局申報,和防火管理人平時的檢查不同,是更專業的一層。
依消防法第 9 條,達一定規模的餐廳屬於「甲類場所」(火災風險較高、管制較嚴的一類),消防安全設備要委託合格的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檢修,每半年申報一次,期限為每年 5 月底及 11 月底前。
沒有按時檢修申報,一樣會被消防局要求改善,甚至開罰。這筆固定的行事曆,新開店時就先記進去,免得第一次期限到了才手忙腳亂。
沒設或設錯,會怎樣?罰則與風險
該設防火管理人卻沒設、或設了但沒依規定做,消防局會先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就會開罰,而且罰的是管理權人(老闆),不是防火管理人。
- 沒遴用防火管理人,或沒訂消防防護計畫: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處管理權人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消防法第 40 條)。
- 防火管理人不是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沒複訓(違反第 13 條第 7 項):同樣經限期改善未改,依第 40 條處罰。
- 沒在期限內報備查,或換人後沒重新報備查(違反第 13 條第 10 項):同樣納入第 40 條的處罰範圍。
- 消防安全設備沒按時檢修申報(違反第 9 條):另有罰則,一樣是先限期改善、逾期開罰。
比起罰錢,真正的重點是安全。若因未落實防火管理而釀災致人死傷,管理權人除了罰鍰,還可能負刑事責任。
常見問題 FAQ
Q1:新開餐廳一定要設防火管理人嗎?
不一定。要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才需要設;未達則不強制。新開餐廳若已收到消防局通知或公文,依內容辦理即可。
Q2:防火管理人一定要老闆本人擔任嗎?
不用。可以由店長、現場主管或合適的員工擔任,只要是實際參與店務管理、能配合受訓與後續執行的人就行。老闆自己當也可以。
Q3:一個人可以同時當兩家分店的防火管理人嗎?
不建議,實務上也難行得通。防火管理人的職責綁在該店、要能實際到場,一人難以同時兼顧兩店,因此各分店多是各自遴用。多分店的配置與人數,另一篇有完整說明。
Q4:餐廳還沒開幕,可以先讓員工去上初訓嗎?
可以,而且建議提早。知道店面可能達門檻,就先安排人受訓,免得開幕後收到公文才發現課程要排隊、時間來不及。
Q5:防火管理人證照過期了怎麼辦?
證照效期 3 年,過期就不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要在期滿前完成複訓(6 小時)維持效期;過期太久可能得重新上初訓。複訓細節與報名,另一篇有整理。
「防火管理人複訓」
防火管理人這關,其實不難
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辦理防火管理人初訓與複訓,全台多處據點。若你正準備讓店裡的人取得資格,可直接查詢近期的開課與報名資訊。
本文法規依據
- 防火管理:消防法第 13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檢修申報:消防法第 9 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115.2.25 修正,部分 115.9.1 施行);餐廳屬甲類第五目,檢修申報期限依該辦法附表一為每年 5 月底及 11 月底前。
- 罰則:消防法第 40 條、第 38 條。
- 訓練: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以上均為現行有效版本。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內政部消防署。最後更新:202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