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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公司有兩家分店,需要幾位防火管理人?只要兩家分店都被消防隊要求為應設防火管理人場所,就應各設一位防火管理人。本文整理分店設置

  • 公司有兩家分店需要幾個防火管理人?消防隊要求就應各店辦理

    兩家分店各自獨立管理之說明圖,強調不論連鎖或分店,皆需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管理人指派資格

    更新日期:2026 年 7 月 7 日

    本文由具有近 20 年消防工作經驗的現職消防隊員提供專業觀點,並由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整理編輯,協助讀者釐清分店防火管理人的設置人數與資格規定。

    答案很明確:達一定規模的分店,每一家都要有自己的防火管理人;一個人沒辦法同時擔任兩家不同店的防火管理人。

    比較少人知道的是,這不是因為法律有明文禁止——真正的原因,出在防火管理人的「資格」和「職務」兩個要件上。下面一步步說明。

    先確認,你的分店需不需要設防火管理人?

    在算「要幾個」之前,得先看每家店本身有沒有達到門檻。不是所有店都要設,關鍵在類別和規模。

    依消防法第 13 條,只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規模以上」場所才需要指派防火管理人。這份名單訂在內政部的《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公告裡,跟一般店家比較相關的像是:

    • 餐廳、咖啡廳: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
    • 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觀光旅館、旅館:不限面積
    • 補習班、訓練班: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 平方公尺以上
    • KTV、酒吧、舞廳、三溫暖等場所
    • 醫院、長照與護理機構
    • 倉庫、工作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 30 人以上

    判斷重點在這裡:要不要設,是「逐店」各自認定的,跟你總共開幾家店無關。每家分店按它自己的類別和規模對照公告,達到門檻就要設,未達門檻就不用。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店算不算達到門檻,可以先看哪些場所要設防火管理人?16 類場所門檻一次查這篇。

    舉例來說,A 公司開了兩家分店,一家是 350 平方公尺的餐廳、另一家是 80 平方公尺的小型外帶店。前者達到門檻,要設防火管理人;後者未達門檻,就不用設。兩家店各自判斷,一家要設不代表另一家也要,反過來也一樣。

    兩家分店,總共要幾個防火管理人?

    回到最常見的問題:如果兩家分店都達到門檻,是一個防火管理人管兩家就好,還是要各設一個?

    答案是各設一個。達到門檻的分店,每一家都要有自己的防火管理人,不能兩家共用一個防火管理人。

    原因跟「一定規模以上要設防火管理人」是同一個邏輯——這個義務是綁在「場所」上的,不是綁在「公司」上。每一個達到門檻的場所,都各自需要一名防火管理人來訂計畫、做檢查、帶演練。所以有幾個達到門檻的場所,原則上就要有幾名防火管理人。

    換句話說,防火管理人的數量,是數「你有幾家達到門檻的店」,不是數「你有幾家公司」。兩家店都達到門檻,就是兩名;只有一家店達到門檻,就是一名。

    一個人可以同時當兩家店的防火管理人嗎?

    不行。承接上一段,兩家達到門檻的店不只要各設一名,而且原則上要是不同的人。

    很多人以為法律有一條白紙黑字寫「防火管理人不得兼任不同場所」,其實沒有。真正讓一人無法兼兩店的,是下面兩個要件。

    資格要件:必須是「該場所」的管理監督層次人員

    消防法第 13 條第 7 項規定,防火管理人要是「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關鍵就在「該場所」三個字——資格是綁在特定那家店上的。

    甲店的店長是甲店的管理層,但他不會同時是乙店的管理層。一個對乙店沒有實際管理權的人,本來就不符乙店的資格。

    那如果是同時擁有兩家店的老闆呢?老闆對兩店都有管理權,資格這關確實過得去——但他會卡在下一個要件:職務。

    職務要件:工作要實際在場執行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防火管理人要做的事,包括每月檢查防火避難設施、每半年至少辦一次滅火通報避難演練(每次至少 4 小時)、火災發生時到場指揮避難——這些全都要在「那家店」實際執行。

    一個人沒辦法同一時間在兩家店做每月檢查,更不可能火災時同時趕到兩個現場。

    這一點連老闆也一樣。就算你兩家店都有管理權、資格上都符合,也沒辦法分身在兩家店各做每月檢查、火災時同時到兩個現場。所以真正讓一人無法兼兩店的,最終是「人到不了兩個地方」這個現實。

    順帶破除一個常見誤解

    這裡要幫你破除一個常見的誤會。你可能聽過「一個人不能同時當兩個以上不同場所的負責人」——這句話本身沒錯,但它講的是保安監督人,不是防火管理人。這兩個角色很多人會搞混。保安監督人管的是放危險物品的場所(像化工廠、大型油庫),法律確實有明文說它不能跨場所;防火管理人則沒有這條,是因為前面講的資格和職務兩個要件,一個人才顧不了兩家店。

    實務上,主管機關就是依這些要件在認定。防火管理人如果不是該場所的管理監督層次人員,消防局可依「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就會裁罰。所以就算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一人跨店在實務上不但行不通,還有實際的罰則風險。


    誰可以擔任分店的防火管理人?

    確定每家店要各設一名之後,下一個問題是:這個人要找誰?不是隨便派一個員工去受訓拿證就行,防火管理人有身份上的要求。

    必須是「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7 項,防火管理人要是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白話說,就是這個人在店裡要有一定的位階和權限,推得動防火管理的各項工作。

    以一家分店來說,適合的人選通常是店長、副店長或該店的主管這一級。消防署函釋也提到,防火管理人建議由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原因很實際:訂計畫、召集同事進行演練、督促改善缺失,這些都需要一定的職權,基層員工沒有這個份量去推動。

    要受訓、領證、定期複訓

    符合上面的身份,只是第一個條件;光有位階還不夠,這個人還得受過訓、領有合格證書才能上任。

    流程是:參加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時數不得少於 12 小時,通過測驗後領取合格證書,才具備擔任資格。而且證書不是拿了就永久有效——每 3 年至少要複訓一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 6 小時),維持資格的有效性。

    各地初訓、複訓的上課單位比較,可以看防火管理人要去哪上課?初訓複訓單位比較這篇。

    所以每家分店要各自找出一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人:位階夠(管理監督層次)、證照有(受訓領證且在複訓效期內)。

    想更完整了解防火管理人的職責與資格,可以看防火管理人是什麼?職責與法規整理這篇。

    兩家店在同一棟大樓,需要幾個防火管理人?

    這段只跟一種情況有關:你的兩家店,開在同一棟大樓裡。如果你的分店是不同地址、各自獨立的店面,這段可以跳過,直接看下一段。

    但如果兩家店在同一棟建築物內,而且這棟樓有很多不同的所有權人或使用單位(像百貨公司、商場、商辦大樓那樣),那就會多出一個角色:共同防火管理人。

    為什麼要多這個角色

    這種大樓,大家共用同一個逃生梯、同一套消防系統。火災不會只燒你那一間,整棟的避難動線、共用設施都得有人統籌。所以消防法規定,這種「管理權分屬」的建築物,除了各家自己的防火管理人,還要有一個人站在整棟的高度來協調(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

    順序是這樣跑的

    1. 各店先各自設一名防火管理人——管你自己那家店。這步跟獨立店面一樣。
    2. 整棟的各個老闆一起協議,推派一名共同防火管理人——注意,去協議、推派的是各家的管理權人(老闆),不是防火管理人。這個共同防火管理人負責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統籌整棟的避難訓練和共用部分的防火管理。

    共同防火管理人可以是其中一家店的防火管理人嗎

    可以,法律沒有禁止。其中一家店的防火管理人,被推派同時兼任整棟的共同防火管理人,是允許的。

    這裡要跟前面的結論分清楚:前面說「一人不能當兩家店的防火管理人」,指的是他去管第二家店;而共同防火管理人管的不是另一家店,是整棟的共用部分,層次不一樣。所以一個人可以「自己那家店的防火管理人+整棟的共同防火管理人」一肩挑,但還是不能「甲店防火管理人+乙店防火管理人」兩間店都當。

    被消防局要求各店辦理,下一步怎麼做?

    如果已經收到消防局的要求,先別急著看公司總共有幾家店,而是把每一家店分開來一步步確認。

    1. 先確認每家分店的用途、面積和收容人數,對照公告看有沒有達到門檻。達到門檻的店要各自設防火管理人;沒達到的店,如果不確定,可以直接問當地消防機關。
    2. 替每一家達門檻的店找出合適的人選。這個人不只要有防火管理人證書,還得是該店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例如店長、副店長或現場主管。
    3. 確認證書還在效期內。如果已經超過複訓期限,先安排複訓,免得資格被認定不完整。
    4. 整理或更新消防防護計畫,再依當地消防機關的要求,辦理防火管理人的指派或異動備查。

    一句話總結:消防局要求各店辦理時,重點不是找一個人把所有店掛名,而是逐店確認門檻、逐店找對人、逐店完成備查。

    沒設、或設錯了,會怎樣?

    講完該怎麼做,這段說明不做會有什麼後果——不是要嚇你,是讓你知道這件事的輕重,才好判斷優先順序。

    防火管理這塊的違規,主要有幾種情況會被處理:

    • 該設卻沒設:達門檻的店沒有指派防火管理人、或沒訂消防防護計畫。
    • 設了但不符資格:指派的人不是該場所的管理監督層次人員(例如派了沒有實權的基層員工)。要留意的是,指派是「報請備查」,消防機關通常不會在你報的當下逐案審查資格;這類問題多半是事後消防安全檢查(稽查)時才被認定,不代表當下沒被退件就等於合格。
    • 沒有照規定報備查:防火管理人指派或異動後,沒在期限內報給當地消防機關。

    處理方式通常是階段性的,不是一發現就開最高罰。消防局多半會先通知限期改善,給你時間補正;如果期限到了還是沒改善,才會裁罰。罰鍰金額依場所性質而定,供營業使用的場所較高(最高到新臺幣 30 萬元),其他場所則在一定範圍內(新臺幣 2 萬到 10 萬元之間)。若處罰後仍不改善,還可能按次處罰,甚至停業或停止使用。

    所以實務上,重點不是「會不會被抓」,而是該設就設、設對人、記得報備查。這幾件事做到位,就不會走到罰則這一步。

    如果是被檢查才發現沒設,下一步怎麼補救,可以看公司被檢查才發現沒有防火管理人,下一步怎麼做?這篇。

    常見問題 FAQ

    兩家分店,一定要兩個防火管理人嗎?

    只要兩家都達到門檻,就要各設一名,不能共用一個。防火管理的義務是綁在「場所」上,有幾家達門檻的店,原則上就要有幾名防火管理人。

    一個人可以同時當兩家店的防火管理人嗎?

    不行。法律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防火管理人必須是「該場所」的管理監督層次人員,而且每月檢查、定期演練、火災應變都要在該店實際執行,一個人分身不了兩家店。就算是同時擁有兩店的老闆也一樣。

    基層員工可以去考防火管理人證照嗎?

    可以。受訓拿證不限身份,任何人照規定上完課、通過測驗都能領證。但「拿到證」和「夠格當某店的防火管理人」是兩回事——要被指派為某店的防火管理人,還得是該店的管理監督層次人員。

    指派防火管理人時,消防局會先審查資格嗎?

    通常不會逐案事前審查。指派是「報請備查」,你報上去消防機關先收存;資格符不符,多半是事後消防安全檢查時才認定。所以當下沒被退件,不等於就一定合格,還是要自己確認派的人夠格。

    兩家店在同一棟大樓,需要幾個防火管理人?

    各店一樣要各設一名。至於要不要再多一名「共同防火管理人」,要看這棟樓是不是很多不同老闆共用。

    如果整棟都是你自己的,那就不用,各店各設一名就好。但如果這棟樓有很多不同老闆或店家(像百貨、商場),大家共用逃生梯和消防系統,那就要由這些老闆一起推派一名共同防火管理人,來管整棟共用的部分。這個人可以由其中一家店的防火管理人來兼。

    沒設防火管理人會怎樣?

    達門檻卻沒設、或設的人不符資格,消防局會先通知你限期改善,過了期限還是沒改,才會開罰。罰多少要看店的性質:營業場所最高到 30 萬元,其他場所則落在 2 萬到 10 萬元之間。

    本文法源對照

    以下是本文引用的法源,方便你查證。實際條號與金額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

    本文法源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公開資料整理,實際適用仍以現行法規與當地消防機關認定為準。

    哪些場所要設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2 項;《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公告(內政部 113.3.7 訂定、115.1.1 修正)。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須設防火管理人,場所範圍由中央公告,共 16 款。

    為什麼每家店要各設一名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防火管理的義務綁在「場所」上,每一家達標的店各自要設。

    防火管理人的資格

    消防法第 13 條第 7 項。必須是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受訓領證,並定期複訓。消防署 101 年內授消字第1010822948號函釋補充:防火管理人宜由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

    防火管理人的職務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包括每月檢查防火避難設施、每半年至少辦一次滅火通報避難演練(每次至少 4 小時)、火災時到場應變等。

    訓練與證照

    消防法第 13 條第 8 項;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113.2.2)。初訓至少 12 小時,複訓每 3 年至少一次、每次至少 6 小時。

    共同防火管理人(同棟大樓、管理權分屬)

    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管理權分屬的建築物,由各管理權人協議推派共同防火管理人,負責整棟共用部分。

    遴用備查

    消防法第 13 條第 10 項。防火管理人遴用或異動後,次日起 15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安監督人(對照用,非本篇主角)

    消防法第 15 條之 6。這是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角色,與防火管理人不同,別混淆。

    罰則

    消防法第 40 條(現行 113.11.29 版)。該設未設、或不符資格等,經限期改善未改善才裁罰;營業場所最高 30 萬元,其他場所 2 萬至 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