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訓練-桃園站前訓練中心

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6號4樓(桃園火車站前/新光三越站前店旁)

課程資訊


防火管理人初訓

上課日期:

  • 115/01/06(二)、115/01/07(三)
  • 115/03/24(二)、115/03/25(三)

防火管理人複訓

上課日期:

  • 115/01/07(三
  • 115/03/25(三)


辦理單位

  •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
  • 訓練地點:各直轄市皆有訓練場地。

報名方式

  1. LINE 報名:@a119
  2. 網路報名:請點選各場次「線上報名」按鈕
  3. 電話報名:02-2331-9889
  4. 傳真報名:下載報名表

傳真至 02-2555-8662 或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匯款資訊

  • 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代號 812)
  • 分行:三重分行(分行代號 0285)
  • 帳號:2028-01-0000712-1
  • 戶名: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

課程大綱

初訓(共 12 小時)— 第一天

時間訓練科目堂數
08:30-12:30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
12:30-13:30午休
13:30-15:30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
15:30-17:30消防防護計畫2

初訓(共 12 小時)— 第二天

時間訓練科目堂數
08:30-11:30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
11:40-12:40學科測驗1

複訓(共 6 小時)

時間訓練科目堂數
08:30-11:30教育訓練3
11:30-13:00午休
13:00-15:00防火管理對策2
15:00-16:00學科測驗1

繳交證件

  • 照片 *2 張
  •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防火管理證書影本(複訓)

課程對象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內政部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授消字第一O二O八二五九二八號公告):

1.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

7.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8.高速鐵路車站。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 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課程目標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各課程目標

參訓資格

《初訓》

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

2.身份為外國籍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複訓》

1.複訓必須具備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上課當天需繳回結業證書)

退費規定

1.開課日前第7日至第1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2.開課日前第8日至第14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3.開課日前15日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金額。

4.課前需開立報名證明者,開立後恕不退款(此證明等同協會對公務機關背書學員會來上課)。

5.該期開班報名人數達20人以上即通知開課,如報名人數未達20人協會將另與通知併班相關事宜(如接受併班,將於開課當天再退還5%報名費),或是全額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金額。

備註說明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都市安全推廣協會(消防署核准專業教育訓練機構)

(一)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落實消防法,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升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

(五)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及防火知能,建立全民防災共識,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之安全。

 

1.報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本協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

2.填寫報名即同意資料供本協會於執行業務範圍內聯繫用,並得運用於其他事宜(寄發資料等)。

3.上課期間需依規定辦理報到簽名,嚴禁代簽。

4.初訓曠課逾二小時、複訓一小時則不發予結業證書及講習證明。

5.學員因事請假,不得超過規定時數,請假超過時數或任意曠課者,以退訓論,需重新報名上課,重訓費用1,000元整。

6.因曠課或違反規定無法取得結業證書及講習證明者,不得辦理退費。

7.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之測驗題庫,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供訓練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

8.本課程未開放旁聽,非報名人員禁止進入。

9.各班課程嚴禁冒名頂替,當查核人員有疑慮時,請學員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經查對屬實,取消其上課權利,不可要求辦理退費。

10.上課時應尊重講者,勿接聽電話、並將手機轉為震動或靜音。

11.證書遺失補發需酌收工本費300元。

12.匯款轉帳手續費請另計,不含在學費中,請見諒。

13.學員於修習期間應遵守本會規定,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影響其他學員之學習,經通知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14.訓練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協會依規定格式製作發給結業證明。發放時間約課後20天內。